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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城集团专题学习宣传新《公司法》 ——开展2024年一季度主题学习活动
发布时间:2024-01-05 来源: 点击次数:1040次

14日,西城集团在20241次总经理办公会议上专题学习了新《公司法》,将提高企业领导层的法治素养,纳入了集团总经办2024年一季度的主题学习内容。

本期主题学习,由集团党委副书记、轮值董事长主持,内容围绕新《公司法》中6大危险条款作出了详细解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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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股东出资限期缴纳。原来《公司法》采取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,取消了出资时间的限制,新《公司法》把认缴出资期限规定为5年,股东的出资责任和风险突然提前。

二、股东出资相互连带。若有一个股东的出资有问题,其它所有股东需把该股东的出资补足,同时承担连带责任,因此选择合作伙伴变得更为谨慎。

三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。按之前政策规定,如果股东出资时间未到,债权人要想让股东提前出资,让股东承担责任有一定难度,新公司法简化了加速到期的规定,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公司股东提前缴纳出资,不需要与其它条件挂钩。

四、新旧股东承担责任。按照新《公司法》规定,在认缴出资到期前股东转让股权,如果新股东没有按期足额出资,那原股东需承担补充责任。认缴出资到期后,出资没有到位的股东再转让股权,新旧股东均要承担连带责任。

五、股东失权。新《公司法》规定只要股东没有按期缴纳出资,经公司催缴后再宽限期内仍然没有出资到位的,公司董事会就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,该股东就不再享有未缴纳出资的股权,并且程序更简单,股东失权的决定董事会可以作出,不必通过股东会。

六、管理层的赔偿责任。新《公司法》加重了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内部的监督赔偿责任,比如对未按期出资的股东,董事会有义务催缴而未催的董事要承担赔偿责任,对公司违规分红和违规减资的,“董、监、高”也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
通过此次主题学习,增强了企业领导层的法治观念、提升了法治思维能力,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。后续,西城集团将组织管理层进一步开展新《公司法》的宣传解读工作。